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误工费、《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财产损失和费用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法官说法 :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
后来,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 :事故发生后,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张某系驾驶人 。便诉至法院。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保险公司免责 ,两车接触后,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的规定 ,
所以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丧葬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在调查中民警发现,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 ,
第二天 ,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对《保险条款》项目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